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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入钢板断裂,究竟谁的责任?

作者:潘晓菲  更新时间 : 2019-10-09  浏览量:210

【基本案情】
患者赵某于2014年5月29日因被重物砸伤入被告医院,诊断: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、双肺挫伤、多发软组织损伤。于当日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,锁定接骨板螺钉内固定术,取髂骨及同种异体骨植骨术。术中植入被告器械公司生产的锁定接骨板1个,皮质骨螺钉3枚,锁定螺钉10枚,患者于同年6月26日出院。住院期间及出院后,患者总觉手术部位疼痛,后于2014年12月19日到案外医院检查,影像回报提示钢板断裂。患者数次与被告医院协商无果,遂将被告医院和器械公司诉至法院。
【争论焦点】
被告医院认为:原告受伤原因是工伤造成,所有赔偿费用应由致其受伤的雇主或单位承担。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,导致原告内固定断裂的原因是原告自身未遵医嘱处置不当造成,与医疗行为无关。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,2014年钢板断裂已发生,原告未及时取出的后果不应由医院承担。
被告器械公司认为:原告从2014年12月19日发现身体内钢板断裂,从诉状日期看,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。我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有合法的审判手续,产品经过严格的检验,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。原告钢板断裂是手术后半年出现的,是其自身负重造成的,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钢板断裂与我公司医疗器械存在因果关系。
【法院认为】
法院认为,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在本案中,原告在被告医院就诊,被告医院对原告手术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内固定物,术后内固定物发生断裂系非正常情况,被告医院不能证明原告在术后休养过程中有违反医嘱的不当行为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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