癌症患者因医方过错丧失存活机会,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
作者:潘晓菲 更新时间 : 2021-01-03 浏览量:675
【简要案情经过】
患者王某某因发现右侧肛周肿块,伴有肛门胀痛并逐渐加重,于XXXX年7月21日入被告医院住治疗,诊断:肛周脓肿。入院当日被告予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、肛管直肠后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、坐骨直肠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、脓腔搔刮术、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。8月8日,患者出现发热,被告于8月10日再行肛周脓肿术后清创术,石蜡病理提示:考虑恶性肿瘤。经他院病理会诊、免疫组化,诊断为肛旁肉瘤。次年3月2日,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,死亡诊断:肛周皮肤恶性肿瘤、肺继发恶性肿瘤。
【办案过程】
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对原告的病情及诊疗经过进行全面梳理,明确被告过错,正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致使患者错过了早发现、早确诊、早治疗的时机,也使患者丧失了及时控制病灶的机会,直接导致患者肿瘤细胞不当扩散、癌症肺转移,起诉后经鉴定机构鉴定,认为: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。
【案件结果】
法院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,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